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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darkehsanul on Jan 14, 2024 6:41:20 GMT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颁布了 2020 年第 14 号联邦学位法,对阿联酋第 14 号商业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并添加了新条款。1993 年 10 月 18 日生效。新的变更将于 2022 年 1 月起生效,并对阿联酋商业支票实施新的规则。正在做出的重大改变之一是限制因资金不足而退回支票的刑事定罪范围。犯罪行为仍然适用的情况是由于支票发行人或新变更中包含的其他特定犯罪行为而存在恶意的情况。 新变化: 缩小犯罪范围:新修正案缩小了与支票相关的犯罪范围。根据新的变化,只有以下行为才会引发刑事诉讼,例如: 故意伪造支票 欺诈的情况:这包括发行人指示相应银行而不是支付支票金额的情况,根据条款……支票上的签名将被视为对债务的确认 提供伪造支票 在支票兑现日期之前提取帐户余额,以防止支票被清算。 支票的部分支付:根据新的修正案,支票部分支付的做法现已成为强制性的。 如果可用于付款 电话号码列表 的金额小于给定支票的价值,则适用这种情况,然后付款银行现在需要支付部分金额。除此之外,受益人可以通过民事法院采取法律措施来索取剩余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将向支票出示人提供“部分付款证明”,其中包含支票发行人的所有基本详细信息,例如阿联酋身份证/护照号码、贸易许可证详细信息(如果发行人是公司)、 IBAN 号码、电话和地址等合同详细信息。 此外,法院可以向支票签发人发出命令,要求其支付全部支票金额或支票上的剩余余额。 第 (635) 条之二规定,带有付款人盖章的支票为未付款的支票资金不可用或不足的,应构成1992年联邦法第(11)号执行条例规定的执行文书,其持有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强制执行。其执行及有关争议,适用该实施条例规定的规定、程序和规则。 适用的处罚: 新修正案修改了处罚并规定了以下内容: 任何人在明知有足够的资金支付此类支票或无法提取此类支票的情况下背书或交付不记名支票的,将被处以不少于支票价值 10% 的罚款,最低 1,000 迪拉姆,且不超过检查值。如果重复,处罚应加倍(参考:第(641)条之二(1)) 命令撤销被定罪违反本法的人的现有支票簿,并阻止该被定罪的被告在五年内获得任何进一步的支票簿。(参考:第(643)条) 被定罪的被告如果在通知其提交后十五 (15) 天内未将其现有支票簿交给相应银行,将被处以不少于 50,000 迪拉姆(五万迪拉姆)和不超过 100,000 迪拉姆(AED)的罚款。十万)。(参考:第(643)条) o 任何银行违反上述两段规定的命令,应处以不少于 100,000 迪拉姆且不超过 200,000 迪拉姆的罚款。(参考:第(643)条) 因此,新的变化旨在加强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的权利,并确保支票托收过程更加有效。新的变化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并努力在个人和机构层面带来更公平的商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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